2010年2月5日,胡菊律师、宋伟伟律师被评为我所“2009年度先进个人”。
2009年,我所律师和工作人员敬业勤业、积极履行职责,为我所的荣誉和发展作出了贡献,使我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其中,胡菊律师、宋伟伟律师表现突出,被评为所“2009年度先进个人”。
孙剑良主任向受表彰同志颁发荣誉证书,并希望全体同仁要向先进学校,在各自岗位上勤奋工作,锐意进取,开拓创新,为本所和律师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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